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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推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时间:2022-12-02 17:18  来源:网络  作者:李陈默   阅读量:8063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发行境内债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完善了境外机构发行境内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的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熊猫债券基金注册、开户、资金交换和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在银行间和外汇市场。二是规范注册开户流程。熊猫债券发行前应在银行注册,允许分期发行首期注册开户,后续发行后陆续提交发行信息,共用一个债券发行专用账户。第三,完善熊猫债券的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第四,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以留在国内,也可以汇出境外使用。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私募发行债券经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0号)等相关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所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汇款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的债券进行登记管理。海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在债券发行获得核准、登记或备案后,首次发行前,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向为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境外机构发行境内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批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招股说明书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境外机构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保管好上述材料。银行按规定对境外机构进行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印章的商业登记证反馈给境外机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凭工商登记证和《境外机构发行境内债券募集资金登记表》,委托当前境内主承销商在当前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应凭工商登记证开立境内债券发行专项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发债账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以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者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用账户的收益范围为:境内发债募集资金纳入;转让本息支付及相关税费;账户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向境内机构发行债券产生的还本付息收入;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利润、股息等所得。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按规定在境内投资后产生的;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债资金相关账户中的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为:发债募集资金汇出境外或境外购汇;或支付结汇以支付已发行债券的本息及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按规定贷给境内主体;向境内机构贷款产生的还本付息收入汇出或者外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按规定投资于中国境内;在境内投资或购汇汇出境外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利润、股息等收入的汇出;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债资金相关账户中的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5.境外机构发行境内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以汇出境外或者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当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所列内容一致。国内使用的,应当符合直接投资和外债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以人民币形式筹集资金,用于跨境支付和使用。

不及物动词境外机构可通过具有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际需求交易的原则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境内债券发行相关的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在境内发行的债券本息,缴纳相关税费,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债券发行账户汇出。如果还本付息资金需要以外汇结算,应遵循还本付息计划。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下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行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要求,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相关监管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涉及涉外收付的境内主体和境内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通知、《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细则》、《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指引(2019年版)》(发〔2019〕25号文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制度》(发〔2021〕36号文件)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标准(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并及时准确地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X.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提交的材料应使用中文。如果同时提交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则以中文文本为准。

11.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存续,但未注册的境外机构,应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重新注册。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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